近日,中阳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查处一起袭警案件,违法行为人李某庆被依法行政拘留,有力地捍卫了民警的执法权威。
2018年9月5日下午17时许,高某平驾驶黑色桑塔那轿车经过中阳县中岳线3公里处交警执法检查站时,交通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因高某平未携带驾驶证,交通民警依法对高某平驾驶的车辆进行查扣。醉酒的同车人员李某庆(男,现年53岁,吕梁市离市区滨河北路人)因不满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与交通民警发生言语冲突,进而辱骂交通民警。在冲突过程中,李某庆掌掴辅警李鹏军一耳光。
中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李某庆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吕梁市公安局提示: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对恶意袭警辱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吕梁市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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