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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60题(六)
临县新闻网   2018-09-14 10:16:22

四十一、宣传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全市宣传部门要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市方案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认真完成好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1、加强正面引导,把握正确导向,组织全市宣传部门、宣传机构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和有关要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舆论氛围;

2、会同市、县扫黑办和政法各部门,努力构建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网络宣传“三位一体”的宣传工作机制,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央和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

3、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明察暗访等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4、通过加大正面宣传,积极引导群众举报,深挖重点地区、行业、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5、加大文明创建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村、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和治理水平;

6、大力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使党员干部、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核心内涵、具体要求、行为规范等做到入心入脑、自觉遵守。

四十二、政府各成员单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三个结合”原则和边扫边治边建的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认真完成好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1、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和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扎扎实实开展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要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在各自所负责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重点整治、专项治理活动,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3、要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治理、重点治理、系统治理等活动,配合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积极主动开展线索摸排工作,积极发现有价值的涉黑涉恶线索,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和组织、纪检部门;

4、要通过加强依法行政,加大治理力度,不断完善治理方法,不断提高治理水平,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从源头上堵塞各种管理漏洞,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5、要积极配合市扫黑办和宣传部门在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

6、要完善考核机制,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对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年度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十三、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四十四、农村党组织换届“八不能”是什么?

农村党组织换届“八不能”主要是指有下列八种情形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

2、正在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的;

3、涉嫌“村霸”七种情形之一的;

4、近3年内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5、信奉邪教、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被有关部门查处不满3年的;

6、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7、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8、选举前不按规定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的。

四十五、农村村委会换届“六不能六不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村委会换届“六不能”主要是指有下列六种情形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

3、涉嫌“村霸”七种情形之一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6、选举前不能按规定签订竞选纪律承诺书的。

村委会换届“六不宜”主要是指有下列六种情形的人员,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

1、正在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的;

2、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5年的;

3、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5年的;

4、参与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5年的;

5、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6、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十六、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和途径有哪些?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积极鼓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我市构建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特别是各级各部门均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接收各类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广大人民群众如有涉黑涉恶线索,可向市、县、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及政法机关、纪检检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将认真对待,及时调查核实。各级各部门的举报方式、举报途径、举报平台已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张贴公告、散发传单、公益广告、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宣传展版和发放公开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上述途径获取有关举报方式、举报途径、举报平台信息,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专门机关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四十七、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内容有哪些?

1、公民发现或知悉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

2、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线索;

3、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线索;

4、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5、其它有助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

四十八、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奖励及兑现办法有哪些?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充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我市市、县两级均由财政拨款设立了专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及兑现办法如下:

1、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给提供线索者人民币20000元的奖励;

2、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一次给予5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一次给予2000元的奖励;

4、凡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在案件审理完毕,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得到上级公安机关认定后,给予提供线索者人民币10000元的奖励;

5、凡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6、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的,一次给予3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一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7、公民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查核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一次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对于公民以各种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一经查实并经过司法程序认定的,依照上述奖励办法按照实际查证结果兑现奖金。举报人可凭有效证件至市、县公安机关领取。

四十九、对提供线索的公民采取哪些保护、保密措施?

对于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类涉黑涉恶线索的,将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信息。对举报人做好保护工作,对于举报重大线索的,将视情节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举报人。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哪些举报是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1、办案机关事先掌握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4、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编辑: 严晓声      责任编辑: 刘生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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