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都要参保,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退休后可领基本养老金……11月10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已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涉及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涉及人员
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即公务员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都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补充制度 同步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级,实行统一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晋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社保局经办管理。我省将加大财政投入,做好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此次改革,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均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使用情况 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即可领取
我省同时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含)后(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另行制定并指导实施。 改革前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人员,并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基本退休费、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费及其他待遇,按照“谁拖欠、谁清欠”原则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离休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工作变动后养老保险可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我省将结合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我省将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我省还将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先实行省、市、县级分别统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六统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山西晚报记者 要维维 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