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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中央督导在山西】山西法院公开宣判6案37人获刑
临县新闻网   2018-09-23 10:39:39

原标题:【扫黑除恶中央督导在山西】山西法院公开宣判6案37人获刑

全省法院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坚决的态度和担当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了一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具体如下。

9月18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7人犯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张某等5人结伙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等4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另有2名被告人被单处罚金。

9月19日,晋中市寿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等6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强制猥亵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张某明为首,被告人张某强、陈某文、白某深、栗某华、赵某参与的恶势力,在寿阳县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明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

9月19日,晋中市灵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等5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何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灵石县境内高利放贷,并制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该组织为了向借款人员索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期间并伴有强奸、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孙某某、王某某等5人共同或分别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四年不等刑罚。

9月20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史某东等8人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东为追求非法利益,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纠集其余被告人擅自经营金融业务,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索债过程中带领并指挥被告人史某佑、毕某中、周某、吴某山、史某、许某阳、史某龙采取威胁、恐吓、推搡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中,被告人史某佑、毕某中对被害人实施长达15天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2017年10月,被告人史某东在索债过程中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吴某山、史某龙、史某、许某阳故意毁坏财物。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东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史某佑、毕某中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其余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9月20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宗某杰等4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以被告人宗某杰为首、以被告人吴某、范某鹏、时某剑为骨干力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数十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4被告人共实施非法拘禁罪1起,寻衅滋事罪3起,抢劫罪1起,聚众斗殴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罪1起。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宗某杰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宗某杰等3人提出上诉。长治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21日,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范某宇等7名被告人抢劫、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范某宇为首、被告人张某奇、李某旺、白某、王某、张某飞、贾某青组成的恶势力集团,在范某宇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长治市城区、平顺县高速路口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抢劫犯罪3起,贩卖毒品犯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故意伤害罪1起。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宇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奇、李某旺、白某、王某、张某飞、贾某青等人分别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山西日报记者 闫书敏)

编辑:      责任编辑: 来源: 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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