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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60题(五)
临县新闻网   2018-09-14 10:15:53

三十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其特点和危害性有哪些?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多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点和危害性:

1、主体构成明显,且劣根性较深。无论是恶势力集团头目、骨干,还是盲目跟从的“烂仔喽罗”,基本上都是其活动区域内的当地人,他们的骨干人物以亲缘、宗族、同乡、同学、狱友、相同经历和恶习等共同点为联系纽带结成恶势力核心,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多次被治安处理的人员,这些人以其“恶名”、“丰富”的作案经验、反侦察伎俩作为“炫耀”的资本,在当地裹胁、网罗成员,从而形成一股反社会的恶势力集团。

2、区域性作案,公开对抗社会。恶势力集团犯罪与流窜作案不同,他们滋生于当地,作恶称霸于一方,是一群“专吃窝边草的狡兔”。他们的主要犯罪活动大都集中在核心成员的居住地及其周边地段,这些人在私利的驱动和非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冲击以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路吃路”的传统狭隘地域思想的影响下,凭借团伙力量,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明目张胆地在路、村、街、市等公共场所公开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无辜、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犯罪,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一方安宁;有的甚至公然藐视法律,以暴力抗衡基层党政组织,以宣泄其对社会现实的不满。

3、肆意连续作案,非法牟取利益。恶势力集团盘踞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壮大该集团经济基础,一般会无所顾忌地大肆连续性作案,是危害一方的“害群之马”

三十二、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4、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5、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

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6、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7、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

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8、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9、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

三十四、什么是软暴力?其表现形式和特征有哪些?

黑恶势力犯罪“软暴力”是相对于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另一种暴力形式,具有动机的隐蔽性、方式的机动性和后果的长期性等特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往往凭借其在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恶劣影响力,不直接对他人人身采取强制性行为,而是意图通过言语威胁及其他外在表现所形成的压力等非暴力手段来达到威胁、滋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虽不伤及皮肉,却戕害心灵,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又一新手段。其表现形式是以威胁、造势取代暴力,以违法行为取代犯罪行为,或在实施打、砸后立即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逼迫受害人签订“调解协议”,防止受害人报警。通过这些“逼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既能达到其犯罪目的,又能避免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的后果。常见的软暴力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三十五、“村霸”有哪些具体表现?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恃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三十六、什么是套路贷?如何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一种违法借贷行为。其实质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为防止“套路贷”,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轻易借钱,不要过度消费,不要因为容易借到钱就轻易去借钱,永远记住借了钱是要还的。

2、要找正规机构借钱。如果向非银行借钱,在签借款合同时要保留证据,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和阴阳合同(两份不同的合同),借款金额、手续费等要明确;不要轻易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给对方保管和使用;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3、一旦发生逾期,不要害怕慌乱,切忌借新还旧、以贷养贷。切忌签订一些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比如说网签房屋转让合同,特别是房子值150万,签的价格是100万。

4、一旦借款机构咄咄逼人,甚至侵害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向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涉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十七、黑恶势力犯罪主要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哪些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恶势力犯罪主要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倒卖文物罪、破坏选举罪和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等。

三十八、群众身边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

3、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家族、 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

4、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三十九、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省、市方案要求,我市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加强对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并做好基层“两委”换届“回头看”;

2、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对发现黑恶势力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基层政权、插手基层事务的,要主动摸排线索。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打击;

3、把扫黑除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的重要考核内容;

4、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涉黑涉恶以及干扰、阻挠扫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提出组织处理意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十、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编辑: 严晓声      责任编辑: 刘生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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